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04號原 告 溫健國 被 告 李青娜(SUSANTi)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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