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賴清水
相 對 人 阮清賢
相 對 人 賴永富
相 對 人 徐梓芳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裁全字第21 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
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但因第535條及第536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再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53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撤銷無償 行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為假處分,業經本院 108年度裁全字第21 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 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 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 據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21號假處分事件(含108年 度司執全字第138號假處分執行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經本 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 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 ,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