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詮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本
相 對 人 張坤南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6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
務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票款請求 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260 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 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 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雖相對人曾對聲請人為支付命令 之聲請,惟經聲請人聲明異議後,相對人因未繳納裁判費而 遭裁定駁回確定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 第260號假扣押事件(含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34 號假扣押執 行事件)、本院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32號給付票款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查詢結果,除上開事件外,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 (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11月22 日 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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