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江權哲
聲 請 人 江珞榆
上列二人共 江宏靖 住同上
同法定代理
人 蕭宛軒
聲 請 人 余庠葳
聲 請 人 余定嶧
上列二人共 范少卿 住同上
同法定代理
人
余尚翰
聲 請 人 蔡育哲
聲 請 人 蔡允喬
上列二人共 蔡啟潭 住同上
同法定代理
人
王茹美
聲 請 人 王柏承
法定代理人 王永傑
謝雅足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仍分別為未滿20歲之限制或
無行為能力人,其等法定代理人為其辦理拋棄繼承,需為未
成年人之利益為之,法定代理人應釋明被繼承人有何遺債大
於遺產之情形,需為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併提出
遺產及債務資料(依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將
由曾新翔、曾恩澄繼承,顯見似無遺債大於遺產之情形)。
二、聲請人全體是否均指定由彭忠義為送達代收人?
三、聲請人知悉繼承開始且自己為繼承人之「日期」為何。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