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068號
SCDV,108,司繼,1068,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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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江權哲 


聲 請 人 江珞榆 

上列二人共 江宏靖  住同上
同法定代理      
人     蕭宛軒 

聲 請 人 余庠葳 


聲 請 人 余定嶧 

上列二人共 范少卿  住同上
同法定代理      

      余尚翰 

聲 請 人 蔡育哲 

聲 請 人 蔡允喬 

上列二人共 蔡啟潭  住同上
同法定代理      

      王茹美 


聲 請 人 王柏承 

法定代理人 王永傑 

      謝雅足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仍分別為未滿20歲之限制或
  無行為能力人,其等法定代理人為其辦理拋棄繼承,需為未
  成年人之利益為之,法定代理人應釋明被繼承人有何遺債大
  於遺產之情形,需為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併提出
  遺產及債務資料(依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將
  由曾新翔、曾恩澄繼承,顯見似無遺債大於遺產之情形)。
二、聲請人全體是否均指定由彭忠義為送達代收人?
三、聲請人知悉繼承開始且自己為繼承人之「日期」為何。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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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