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曾琪恩
法定代理人 曾能政
楊偉真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為未滿20歲之無行為能力人
,其等法定代理人為其辦理拋棄繼承,需為未成年人之利益
為之,法定代理人應釋明被繼承人有何遺債大於遺產之情形
,需為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併提出遺產及債務資
料(依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將由曾新翔、曾
恩澄繼承,顯見似無遺債大於遺產之情形)。
二、聲請人全體是否均指定由黃雅盈為送達代收人?
三、若可補正一、之事項,再提出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人與聲
請狀末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