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鄭朝強
相 對 人 謝元英
關 係 人 鍾泙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對聲請人之所欠 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 清償日期為108年10月2日,經登記在案。而關係人向聲請人 借用200 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