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59號
SCDV,108,司拍,159,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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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建德 
相 對 人 楊明霞 

關 係 人 陳雲壤即陳大事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陳璽力即陳大事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陳璽及即陳大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大事於106年2月1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 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273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2月7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陳大事於106年3月 1日向聲請人借用210萬元,借款期限為21 年,自106年3月1 日起至127年3月1 日止,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加付違約金。詎陳大事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240,700 元, 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嗣相對人於108年7月17日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貸款契約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與相對人與關係人得於 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8年 9月11日送達予相對人,108年10月9 日送達予關係人陳璽力 即陳大事之繼承人、陳璽及即陳大事之繼承人,108年10 月 15日寄存送達予關係人陳雲壤即陳大事之繼承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與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 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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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