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蔡雪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 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8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相對人晟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 ,並未附具載明就任日期之就任同意書、股東名冊及股東臨 時會股東簽到紀錄等資料,嗣經本院限期於五日內補正,並 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送達該補正通知函,惟聲請人迄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 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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