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張祐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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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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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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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673元(其中計│92.9.14~104.8.31 │15 │暨自民國92年9月14日起 │
│ │息本金83,516元)├─────────┼───┤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
│ │ │104.9.1~清償日止 │14.99 │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 │ │ │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
│ │ │ │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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