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96號
SCDV,108,司促,9796,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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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豈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豈源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31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
      國110年8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
      107年11月30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
      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
      11.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年8月31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
      104,22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
      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
      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
      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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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