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庭宇即張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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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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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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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5,077元 │94.6.30 │7.815 │自民國94年7月3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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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0,292元 │95.5.4~104.8.31 │20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 │
│ │ ├─────────┼───┤金。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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