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9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蕭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蕭振富於93年3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3月26日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
12月2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2559元未獲清
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蕭振富於民國92年9月30日向原告訂立現金卡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整,利息按年息18%固定計息,
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20%計收,依約定書第
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
,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
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
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被告僅
繳納本息至97年9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
856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
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蕭振富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
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3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振富 │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9.25% │
│ │42559 │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振富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8561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15% │
│ │ │ │月1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振富 │自民國98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559 │ │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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