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59號
SCDV,108,司促,9359,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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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范揚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零伍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一百
  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參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范揚鎮於民國92年5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3年6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119,99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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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