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凱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六
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三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張凱桀於民國108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8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
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396, 14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
本可證。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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