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28號
SCDM,108,訴,728,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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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仁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91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蘇鈺婷
                     通 譯 李佳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潘仁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潘仁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 第1414號裁定就此案與其所犯另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 悔改,於108 年3 月9 日晚間7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 ○○路00巷0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 次。嗣因另案為警拘提,於108 年3 月10日下午 3 時25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 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件經檢察官劉正祥偵查起訴,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蘇鈺婷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蘇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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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