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02號
SCDM,108,訴,502,2019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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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建祥





指定辯護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5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建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孫建祥前經訊問後,否認起訴書附表編號2、4販 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參,足 認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罪, 為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可能 為了逃避後續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虞,況且被告對其犯行 於偵查中承認,卻於本院訊問時否認,供述前後不一,亦與 證人彭黃利之證述不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 必要,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自民國108年6 月21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訊問被告後,被告固坦承起訴書附表編號2犯行,但 仍否認附表編號4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之犯行(見本院卷第 368頁),況本院108年8月27日審理程序證人彭黃利未到庭 作證,被告及辯護人仍聲請繼續傳喚證人彭黃利到庭(見本 院卷第366-367頁),本院業定同年10月8日續行審理,故如 非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方式,難以排除被告與證人彭黃 利有勾串之虞,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 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自108年9月21日延長羈押2月並 禁止接見通信至今。
二、惟查,證人彭黃利於本院108年10月8日審理程序到庭證述且 本案於當日辯論終結,並於108年10月29日宣判,堪認原諭 知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已不存在,本院認被告已無禁止接見 通信之必要,爰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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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