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665號
SCDM,108,聲,1665,201911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金億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魯承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年度執聲沒度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金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魯學承(下稱被 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林金億繳納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新竹縣○○鎮○○街000 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執行傳票 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另 送達其位在「新竹市○○路00號」之居所,通知到案執行, 亦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 8年5月17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 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及居所執行拘 提,亦拘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 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追保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字第2711號 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住所及居所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 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 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