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09號
SCDM,108,聲,1309,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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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義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義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義鵬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 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所載),均分別確 定在案等節,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17頁 至第25頁、第33頁至第35頁)。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等情,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經本 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於108 年7 月8 日確定,惟因其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 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 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 金刑部分,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末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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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