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1099號
SCDM,108,竹簡,1099,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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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筱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筱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周筱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3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4年5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以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其本案所犯之 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 薄弱,並斟酌憲法第8 條人身自由保障原則、第23條比例 原則後,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始符合罪刑相當。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判決 後,竟猶不思戒除毒癮,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 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 身身心健康,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 理依賴之犯罪動機、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無 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
被 告 周筱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筱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8年7月28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 00巷0號5樓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偵辦毒品案件,於108 年7月28日晚間6時30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上 址將其拘提到案,復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 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周筱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 單(檢體編號:F-051號)、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8 月13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F-051號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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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