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07年度,908號
SCDM,107,竹交簡,908,2019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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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竹交簡字第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相


選任辯護人 周銘皇律師
      江錫麟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周銘皇律師江錫麟律師王炳人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部分漏 未記載,顯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周銘皇律師、江錫麟 律師、王炳人律師」之記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 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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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