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56號
SCDM,107,原訴,56,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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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雋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003
號、第700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雋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雋凱(原名:張泖葵)為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 、「大雄」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 車手」,而與「阿偉」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阿偉 」將黑色iPhone行動電話1 支(工作機)交付與林雋凱,另 由綽號「大雄」之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在新竹市區將數量不 詳之金融卡多張交付予林雋凱
(一)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至23日撥打 電話予梁文德佯稱:遭人冒名盜領健保費用及銀行帳戶遭 人盜用,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及於106 年8 月25日撥 打電話予陳碧雲佯稱:其姪女遭人綁架生命將有危險,需 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使梁文德陳碧雲均陷於錯誤而 依其指示,分別於106 年8 月23、24、25日等106 年8 月 份之期間,各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5萬元、114 萬元 至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大雄」旋以工作機連繫 、指示林雋凱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金額之詐欺贓款得手(共提領13次,總計金 額116 萬40元),林雋凱再從中獲取3 %即約3 萬4,800 元之報酬。
(二)該詐欺集團成員又分別於106 年10月4 日起撥打電話予楊 秋絨佯稱:其帳戶涉及洗錢需監管帳戶,故要求匯款至指



定帳戶云云;及於106 年10月30日至31日撥打電話予賴陳 秀英佯稱:其帳戶涉及詐欺需監管帳戶,故要求匯款至指 定帳戶云云;另於106 年10月13日起撥打電話予魏素珍佯 稱:其涉及詐領健保費用,故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致使楊秋絨賴陳秀英魏素珍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 分別於106 年10月12、18、23、24、25、27、30、31日等 106 年10月份之期間,各匯款共計281 萬4,735 元(美金 9 萬3,000 元)、55萬元、137 萬3,000 元至詐騙集團指 定之人頭帳戶內後,「大雄」旋以工作機連繫、指示林雋 凱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3)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 表二(編號1 至編號33)所示金額之詐欺贓款得手(共提 領33次,總計金額302 萬2,190 元),林雋凱再從中獲取 2 %即約6 萬1,140 元之報酬。
二、案經梁文德陳碧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及楊 秋絨、賴陳秀英魏素珍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 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雋凱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 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認不諱(見107 年度偵字第5320號 卷【下稱5320號偵卷】第4 至8 頁,107 年度偵字第1480號 卷第5 至7 頁、第72至73頁,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56號卷 【下稱本院卷】第113 至119 頁、第125 至131 頁),核與 告訴人梁文德陳碧雲賴陳秀英楊秋絨魏素珍於警詢 中之指述大致相符(見5320號偵卷第19至22頁、第31至33頁 、第41至42頁,1480號偵卷第23至25頁、第32至33頁、第34 至36頁、第37至38頁),並有提款熱點一覽表暨對應之監視 錄影畫面各1 份、人頭帳戶(李亞綸陳國緯)之帳戶交易 明細資料各1 份、告訴人梁文德陳碧雲之匯款資料、報案 資料各1 份、人頭帳戶(陳國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 份、 告訴人賴陳秀英楊秋絨魏素珍之匯款資料、報案資料、 偽造公文書影本各1 份等件附卷可佐(見1480號偵卷第10至 13頁、第14至18頁、第19至21頁、第22頁、第26頁、第27至 28頁、第31頁、第39頁、第41至45頁,5320號偵卷第9 至13 頁、第14至17頁、第23至30頁、第34至40頁、第43至55頁) ,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 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雋凱就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 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 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 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 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 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 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又共同正犯之意思 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 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現今 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 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自架設跨國 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機房管理、招募人員,至發送 不實訊息、假冒客服人員、偵辦刑案之公務員、銀行人員 、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 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參與之 人,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彼此分工,均屬詐欺 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本案被告所分擔之提領款項工作, 雖非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然其所參與之行為,仍為詐欺 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 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共同負 責。是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與「大雄」 之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雖有多次之提款行為,然均係基 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 各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依被害法 益歸屬,分別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較為適當。是被告 就附表一、二所為之多次提領行為,係分別侵犯告訴人梁 文德、陳碧雲楊秋絨賴陳秀英魏素珍5 人之法益, 雖各有多次提領行為,但應僅論以5 罪,公訴意旨認應分 別構成4罪、37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未能思尋 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而參與詐欺集團而擔任「車手」收



取贓款,非但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 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不 宜輕縱;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然無法與 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並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 、素行、於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及重要性;暨其自述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與父母同住,目前僅父親有工作, 家中沒有積欠債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獲得之報酬共計9 萬 5,94 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提領金融機構帳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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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商業銀行 │106年8月23日13時25分 │新竹市○○路0段00號 │46萬 │
│ │000000000000000 ├───────────┼───────────┼─────────┤
│ │ │106年8月23日13時49分 │新竹市○○路00號 │1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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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新商業銀行 │106 年8 月24日11時40分│新竹市○區○○路00號 │2萬 │
│ │000000000000000 ├───────────┼───────────┼─────────┤
│ │ │106 年8 月24日11時41分│新竹市○區○○路00號 │2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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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銀行 │106 年8 月24日14時18分│新竹市○區○○路000號 │36萬 │
│ │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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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銀行 │106 年8 月24日15時42分│新竹市○區○○路0號 │2萬 │
│ │000000000000 ├───────────┼───────────┼─────────┤
│ │ │106 年8 月24日15時43分│新竹市○區○○路0號 │2萬 │
│ │ ├───────────┼───────────┼─────────┤
│ │ │106 年8 月24日15時48分│新竹市○○路0段000號 │2萬 │
│ │ ├───────────┼───────────┼─────────┤
│ │ │106 年8 月24日15時49分│新竹市○○路0段000號 │2萬 │
│ │ ├───────────┼───────────┼─────────┤
│ │ │106 年8 月24日15時51分│新竹市○○路0號 │2萬 │
│ │ ├───────────┼───────────┼─────────┤
│ │ │106 年8 月24日15時52分│新竹市○○路0號 │2萬 │
│ │ ├───────────┼───────────┼─────────┤
│ │ │106 年8 月24日15時59分│新竹市○○街000號 │2萬 │
│ │ ├───────────┼───────────┼─────────┤
│ │ │106 年8 月24日16時00分│新竹市○○街000號 │1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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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提領金融機構帳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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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3日16時15分│新竹縣○○市○○路00號│2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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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3日15時23分│新竹市○○路000號 │43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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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6日14時24分│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87│2萬 │
│ │0000000000000000│ │-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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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3日16時15分│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二段│2萬 │
│ │0000000000000000│ │119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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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7日14時54分│桃園市楊梅區三民北路 │2,000 │
│ │0000000000000000│ │17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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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31日11時23分│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15 │2萬 │
│ │0000000000000000│ │、21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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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6日14時30分│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6│4萬 │
│ │0000000000000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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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30日15時36分│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87│2萬 │
│ │0000000000000000│ │之6 號1、2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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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3日16時50分│新竹縣○○鄉○○路00號│2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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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5日16時31分│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2 段│4萬 │
│ │0000000000000000│ │154、156、15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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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3日16時57分│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2 段│2萬 │
│ │0000000000000000│ │154、156、15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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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7日10時40分│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 │6萬 │
│ │0000000000000000│ │19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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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5日16時28分│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2 段│4萬 │
│ │0000000000000000│ │119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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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30日14時53分│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 │36萬 │
│ │0000000000000000│ │3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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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4日15時20分│新竹市○○路00號 │30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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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30日15時26分│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2萬 │
│ │0000000000000000│ │25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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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30日15時25分│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3萬 │
│ │0000000000000000│ │2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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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5日15時36分│新竹市○○街00號 │28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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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3日16時44分│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1 段│2萬 │
│ │0000000000000000│ │3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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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30日15時30分│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2萬 │
│ │0000000000000000│ │10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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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31日11時6分 │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2 │2萬 │
│ │0000000000000000│ │段48之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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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7日8 時59分│桃園市楊梅區永美路210 │2萬 │
│ │0000000000000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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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3日17時4分 │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2 段│2萬 │
│ │0000000000000000│ │12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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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6日14時36分│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 │4萬 │
│ │0000000000000000│ │159號 │ │
├──┼────────┼───────────┼───────────┼─────────┤
│25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4日16時16分│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1 段│4萬 │
│ │0000000000000000│ │1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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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31日11時27分│桃園市○○區○○路00號│4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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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31日11時33分│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105 │2萬 │
│ │0000000000000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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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6日13時49分│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48萬 │
│ │0000000000000000│ │2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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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5日16時25分│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2 段│4萬 │
│ │0000000000000000│ │127號 │ │
├──┼────────┼───────────┼───────────┼─────────┤
│30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7日10時22分│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 │40萬 │




│ │0000000000000000│ │3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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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6日14時33分│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 │4萬 │
│ │0000000000000000│ │1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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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4日16時5 分│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一段│4萬 │
│ │0000000000000000│ │3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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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合作金庫 │106 年10月24日16時10分│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一段│4萬 │
│ │0000000000000000│ │1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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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