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信松 曾國瑋(李鴻英之繼承人) 曾國書(李鴻英之繼承人) 曾玉玫(李鴻英之繼承人) 曾柏青(曾松金之繼承人) 曾盈賓(曾松金之繼承人) 連美紅(曾松金之繼承人) 曾松久 羅美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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