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8年度,4號
PCDA,108,稅簡,4,2019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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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信松 
      曾國瑋(李鴻英之繼承人)

      曾國書(李鴻英之繼承人)

      曾玉玫(李鴻英之繼承人)

      曾柏青(曾松金之繼承人)

      曾盈賓(曾松金之繼承人)

      連美紅(曾松金之繼承人)

      曾松久 
      羅美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
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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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