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8年度,15號
PCDA,108,稅簡,15,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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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5號
原   告 張中一
原   告 徐猷爻
原   告 張凱傑
原   告 張凱婷
原   告 王怡之
原   告 王敬之
上列原告張中一等六人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被告
核課 107年地價稅事件,原告張中一等六人不服,向本院行政訴
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本件應徵
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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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