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08年度,22號
PCDA,108,延收,22,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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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延收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訴 訟 代理人 周忠憲   
相  對  人
即 受 收容人 倪雲芳    (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延長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108年10月5日起暫時收容後,經本院108 │
│ │年度續收字第1849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續予│
│ │收容期間屆滿(即108年12月3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 │
│ │收容。 │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1項): │
│ │V.因其為偷渡來台,無相關旅行證件,且身分仍待查
│ │ 核中,不能依規定執行。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
│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 │
│ │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 害生命之虞。 │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 │




│ │之 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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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