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74號
原 告 劉正昆
許麗月
周綺英
林應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原 告 葉逸信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被 告 陳靖騰
曹晏甄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林慶官
兼 上 一人 林致宇
訴訟代理人
兼 上 六人
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