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74號
PCDV,108,金,74,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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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74號
原   告 劉正昆 

      許麗月 

      周綺英 
      林應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原   告 葉逸信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被   告 陳靖騰 
      曹晏甄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林慶官 

兼 上 一人 林致宇 
訴訟代理人     
兼 上 六人
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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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