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原 告 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
○○○○○ ○○○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被 告 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立杰
被 告 張惠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767號裁定命其於 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10月16日送 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37頁),惟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 至第47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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