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82號
PCDV,108,重訴,282,201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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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陳慧珍 
      李金隆 
      蔡志煌 
      陳映潔 
被 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
  等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
  而上訴人等間之上訴利益乃分別基於上訴人每個人個別契約
  關係所產生,並無訴訟標的價額必須合併計算之必要,故上
  訴人等之上訴之利益金額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
  未據上訴人等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姓名 │上訴利益  │應繳裁判費 │
├──┼───┼──────┼──────┤
│ 1 │陳慧珍│4,099,826元 │62,385元  │
├──┼───┼──────┼──────┤
│ 2 │李金隆│4,078,827元 │62,088元  │
├──┼───┼──────┼──────┤
│ 3 │蔡志煌│3,764,318元 │57,484元  │
├──┼───┼──────┼──────┤
│ 4 │陳映潔│4,115,347元 │62,6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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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