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黃麗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綱等人間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