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玉霞
蔣伯岳
蔣婉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瑞貞
葉瑞鳳
葉素雲
葉玉美
葉月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96,555元,且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3日送達 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詎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等件在卷足參,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