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再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若君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