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61號
PCDV,108,訴,861,2019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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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再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若君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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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