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 告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葉
被 告 魏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經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以八十年莊登字第○五一六七八號收 件字號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公司前法定代理人林進來於民國80年10 月7 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並於80年10月28日至新北市新莊區新莊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 過戶及同時設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3萬元之抵押權登記 (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作為擔保。原告於80年即已將所 有購屋款全部清償給被告,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 存在,惟林進來於87年12月31日死亡,亦找不到被告配合塗 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又時至今日已過約27年,爰依民法第76 7 條、第125 條、第880 條之規定,請求將系爭抵押權塗銷 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系爭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其於80年10月28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 普通抵押權予被告,經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80年莊登字第 051678號登記,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63萬元、債務人 為原告,無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則依照契約約定, 存續期限自80年10月21日起至81年4 月20日止之系爭抵押權 ;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81年4 月20日,則自 債權屆期起算,迄96年4 月19日時為止,即已屆15年之消滅 時效期間而時效完成一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69頁至第87頁 )為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就原告主張之事 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足認被告均未為行使其債權之行為,其 債權因時效而消滅,原告上開之主張,堪予採信。五、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請求權,因 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中段、第125 條、第128 條前段、第880 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已屆滿,所擔保之債權清 償期業已屆至,且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已經罹於時效而消滅,又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依據 前開民法第880 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擔保債權時效消 滅後,5 年後不實行而消滅,換言之,系爭抵押權最遲於10 1 年4 月19日之前,抵押權人未實行抵押權,其抵押權已消 滅,原告自得請求塗銷。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880 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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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
│土 地 坐 落 │使用│面 積│權利範圍 │
├───┬───┬───┬──┬─────┤區分│(平方公尺)│ │
│縣 市│鄉鎮市│ 段 │小段│ 地 號 │ │ │ │
├───┼───┼───┼──┼─────┼──┼──────┼─────┤
│新北市│新莊區│頭興段│ │ 324 │ │ 1255.19 │672/10000 │
└───┴───┴───┴──┴─────┴──┴──────┴─────┘
┌────────────────────────────────────┐
│建物標示: │
├──┬────┬────┬───────────────┬───────┤
│編號│建 號│坐落基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
│ 1 │新北市樹│新北市新│總面積:185.95 │ 全部 │
│ │林區頭興│莊區頭興│附屬建物用途:陽台,面積23.08 │ │
│ │段314 建│段324 地│ │ │
│ │號(即門│號 │ │ │
│ │牌號碼新│ │ │ │
│ │北市新莊│ │ │ │
│ │區化成路│ │ │ │
│ │540 號之│ │ │ │
│ │1 七樓之│ │ │ │
│ │一)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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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樹│新北市新│總面積:844.83 │ 672/10000 │
│ │林區頭興│莊區頭興│ │ │
│ │段330 建│段324 地│ │ │
│ │號(即門│號 │ │ │
│ │牌號碼新│ │ │ │
│ │北市新莊│ │ │ │
│ │區化成路│ │ │ │
│ │540 號地│ │ │ │
│ │下一層)│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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