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09號
原 告 王怡真
被 告 鎮韻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出登記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 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5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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