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侵占款項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247號
PCDV,108,訴,3247,201911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47號
原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被   告 施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住所係在桃園市觀音區、居所係在臺北 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可知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又原告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臺 北市內湖區,則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管轄,均非在本院轄 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是其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審酌後續證據調查程序 以及被告應訴之便利性,因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