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43號
原 告 賴光明
賴欽明
被 告 賴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鈞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1743號強制執 行程序依法應予駁回或撤銷之。其主張之事實理由略以:查 本案原告賴錫麟依鈞院通94執辰字第30703號債權憑證(台 灣高等法院87年度訴字第410號確定判決換發)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37條時效已逾5年,全為無效力執行。 鈞院新北院輝l07年度司執字第141743號強制執行程序,確 定判決為民國87年4月10日,為原告卻於94年初已預期聲請 強制執行命令,即為無效且為不合法等語。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108年8月11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 賴錫麟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61 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證查明,並有起訴狀 影本附卷可證。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與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相違背,自應認為不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