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9號
PCDV,108,訴,249,2019112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緯耀(原名徐聰明)

      張敏玲(原名張婕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249 號塗銷抵押權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6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8,87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