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緯耀(原名徐聰明)
張敏玲(原名張婕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249 號塗銷抵押權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6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8,87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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