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44號
PCDV,108,訴,2044,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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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湘婷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邱寶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義友因108年度訴字第2044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伍拾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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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