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58號
PCDV,108,訴,1958,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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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   告 莊麗玉 
      邱秋容 
      吳素琴 
      黃楷幀 
      陳明雪 
      丁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
      鍾 安律師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超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王秋華  原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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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