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37號
PCDV,108,訴,1137,2019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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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君昌 



被上訴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戴君昌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 業於108年10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茲已逾限迄未補正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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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