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和
被 告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3,336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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