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83號
PCDV,108,補,2083,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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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林佑檢 
被   告 林宥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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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