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63號
PCDV,108,補,2063,201911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羅謝金妹

被   告 羅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