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羅謝金妹
被 告 羅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