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順昶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請係屬非訟事件法下之登記事件,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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