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鍾書沂
蔣裕信
彭子耘
劉懿萱
魏韻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鄒梓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33
萬6,193 元(計算式:785,389 元+550,804 元=1,336,193 元
),核其性質係屬工資給付之請求,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133 萬6,193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4,266
元,暫免徵收1/2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133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