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76號
PCDV,108,補,1976,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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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鍾書沂 
      蔣裕信 
      彭子耘 
      劉懿萱 
      魏韻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鄒梓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33
萬6,193 元(計算式:785,389 元+550,804 元=1,336,193 元
),核其性質係屬工資給付之請求,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133 萬6,193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4,266
元,暫免徵收1/2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133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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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