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56號
PCDV,108,補,1956,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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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彭劉清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朝生發支付命令
(108 年度司促字第2237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 萬0,8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0,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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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