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古博尚
被 告 曾祥銘
廖亭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0,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千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