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54號
PCDV,108,補,1954,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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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古博尚 
被   告 曾祥銘 
      廖亭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0,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千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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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