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原 告 謙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勲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陳靜儀律師
被 告 陳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指定之人蕭勉。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
為依據。而系爭房地附近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37,000 元(含土地及建物),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7,124,000 元(計算式:52㎡×137,000 元/ ㎡=
7,1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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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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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三重區 │福德北│ │1188-0000 │ │37.14 │全部 │
│ │ │ │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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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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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637 │福德北段1188 │磚造 │層數:2層 │全部 │
│ │-000 │-0000 │ │總面積:52.00 │ │
│ │ │------------- │ │一層:26.00 │ │
│ │ │中央北路15巷5 │ │二層:26.00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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