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林怡君
林瑞緯
蕭瑞易
陳振雄
蔡函潼
高怡鈴
翁林聖
邱郁筑
被 告 元采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林怡君等8 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
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
有明文。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怡君等8人訴之聲明是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
請求項目」欄所示;除了「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一項屬於
非財產權請求,需要補繳裁判費3,000元外,其餘請求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均屬工資性質,應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
附表所示。因此,原告等11人應分別繳納合計如附表「應徵
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每個人都是3500元。
三、但是,「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一項通常是供勞工向勞保局
申請失業保險給付之用,如果原告等人向勞工局或勞保局詢
問結果(在已經勞資調解不成立、公司已經新北市政府認定
歇業的情形下),並不需要這份證明書的時候,就可以寫書
面向法院說明已經不需要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每個人也
只需要繳納500元的裁判費。否則,每個人仍然要繳3500元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林怡君等8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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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暫免徵收│應徵裁判費(合併│
│編號│ 姓名 │ 請求項目 │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裁判費│二分之一│3,000 元非自願性│
│ │ │ │ │ │後之金額│離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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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15,459元 │69,559元(計算式: │ │ │ │
│ 1 │林怡君│預告工資12,100元 │15,459+12,100+ │1,000元 │ 500元 │ 3,500元 │
│ │ │積欠薪資42,000元 │42,000=69,559) │ │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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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15,459元 │73,559 元 (計算式 │ │ │ │
│ 2 │林瑞緯│預告工資11,100元 │:15,459+11,100+ │1,000元 │ 500元 │ 3,500元 │
│ │ │積欠薪資47,000元 │47,000=73,559 ) │ │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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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7,620元 │45,620元(計算式: │ │ │ │
│ 3 │蕭瑞易│預告工資8,000 元 │7,6202+8,0000+ │1,000元 │ 500元 │ 3,500元 │
│ │ │積欠薪資30,000元 │30,000=45,620) │ │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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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12,655元 │69,755元(計算式: │ │ │ │
│ 4 │陳振雄│預告工資12,100元 │12,655+12,100+ │1,000元 │ 500元 │ 3,500元 │
│ │ │積欠薪資45,000元 │45,000=69,755) │ │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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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11,980元 │47,180元(計算式: │ │ │ │
│ 5 │蔡函潼│預告工資8,800 元 │11,980+8,8000+ │1,000元 │ 500元 │ 3,500元 │
│ │ │積欠薪資元26,400元│26,400=47,180) │ │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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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3,465 元 │40,465元(計算式: │ │ │ │
│ 6 │高怡鈴│預告工資8,000 元 │3,465 +8,000 + │1,000元 │ 500元 │ 3,500元 │
│ │ │積欠薪資29,000元 │29,000=40,465) │ │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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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13,195元 │86,861元(計算式: │ │ │ │
│ 7 │翁林聖│預告工資16,666元 │13,195+16,666+ │1,000元 │ 500元 │ 3,500元 │
│ │ │積欠薪資50,000元 │50,000+7,000 = │ │ │ │
│ │ │休息日未休7,000元 │86,861) │ │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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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3,575 元 │44,375 元(計算式:│ │ │ │
│ 8 │邱郁筑│預告工資8,800 元 │3,575 +8,800 + │1,000元 │ 500元 │ 3,500元 │
│ │ │積欠薪資32,000元 │32,000=44,375) │ │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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