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龔美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被 告 陳國金
陳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