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22號
PCDV,108,補,1922,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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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龔美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被   告 陳國金
      陳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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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