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楊秋女
楊永堅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新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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