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祥鈞、翁鴻昌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伍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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